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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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30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冀财税[2011]74号  2011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 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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