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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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2月27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赣财税〔2021〕7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2010年12月27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赣财税〔2021〕7号  2012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支持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经报省政府批准,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继续给予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范围主要是:1)经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