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历史沿革
2008年1月3日 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 2008年1月3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房函〔2007〕4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但不宜强制要求公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