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7年6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  粤府函〔2007〕127号  2007年6月20日  执行

正文

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7〕23号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规定,适用于在异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即:凡是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在当地或异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者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均可按规定免征契税。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