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
历史沿革
2007年6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 粤府函〔2007〕127号 2007年6月20日 执行
正文
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7〕23号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规定,适用于在异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即:凡是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在当地或异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者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均可按规定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