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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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11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2018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