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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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2月22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2〕1号  2022年2月22日  执行

2023年10月7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3〕10号  2023年10月7日  废止

2024年6月4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晋财法〔2024〕6号  2024年6月4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持续保持和激发全省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1〕3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忻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1〕11号)中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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