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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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4月6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21号  1994年4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省局晋税征发〔1994〕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不少问题,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无证经营者申请填开专用发票问题

  无证经营者需要专用发票的,可以直接到经营地税务所申请填开。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时,一律按17%的税率开票,同时按票面税金征收税款。

  税务所向无证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应妥善保管发票存根,具体办法由市、县税务局制定。

  二、扩大委托代征税款范围

  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业务量大,次数多,路途远等原因,到税务所填开专用发票不便;为此,经研究决定适当扩大委托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征税款的范围,凡不便到税务所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省内的销售业务,可由买方企业按省局晋税征发〔1994〕9号文件的规定代征税款。具体办法由各市、县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其他问题

  1、据了解,有些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发票按17%税率填开,税款按6%征收率征收。这种做法不妥,应即予以自正。税务所在代开发票时,必须做到开票征收,票开多少,税征多少。

  2、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盖有本所印章。

  3、晋税征发〔1994〕5号文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申请填开专用发票时应提供“有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资料”的规定,各地在执行初期可以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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