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更正晋税流发〔1994〕42号的函(暂定名)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5月9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更正晋税流发〔1994〕42号的函(暂定名)  便函1994第5号  1994年5月9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省局晋税流发〔1994〕4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已下发各地。现对文中几处失误更正如下:

  1、省局晋税流发(1994)42号第三条:晋税流发〔1994〕21号应更改为晋税流发〔1994〕20号。

  2、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肉禽蛋奶类”中的“各种散装散奶”改为“各种散装鲜奶”,“各种散奶”改为“各种鲜奶”。第3款中“根据当地实行情况”改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特此更正。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