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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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7月14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16〕160号  2016年7月14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4号)的规定,现就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1户企业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额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4号)的规定办理发票、申报等有关事宜。

  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7户金融企业(详见附件1)分支机构预征率为3%。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详见附件2)预征率如下: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为0.4%、山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为1%、太原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为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支机构预征率为1%。

  三、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四、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属省级固定收入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等8户金融企业(详见附件3),发生的营改增应税服务和销售贵金属增值税实行各市级机构预缴,省级机构汇总申报。分支机构销售应税服务预征率为0%;分支机构销售贵金属由原来县级预缴改为市级预缴,预征率为1%。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7户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

  2.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等8户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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