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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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11月11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  2021年12月15日  执行

2021年11月11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  2026年12月15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规定,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结合成本调查情况,参照外省做法,经研究,现将加强和改进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国家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公证服务项目,形成我省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清单。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公证机构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根据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二、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结合公证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开保全证据类和部分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优化计价方式。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事项的计价方式,由单一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方式改为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计价方式,由申请人从低选择。按房产受益建筑面积计价的,公证服务上限价格为,太原市每平方米45元,其他社区市每平方米35元。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最高费率由1%降为0.5%,后续档费率要阶梯抵减。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价格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元。

  四、适当降低价格水平

  证明商事合同(协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服务价格第一档最高费率,由0.25%降为0.2%。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按照“谁申请、谁付费”要求,公证服务费用由金融机构负担,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上限价格,由每件400元降为300元。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上限价格,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价格标准减半收取;

  证明遗嘱上限价格,由每件1000元降为600元。涉及自然人证明文件文书类和涉外类公证服务上限价格,由每件200元降为150元。

  五、落实退费规定。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额退还;由于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应按照双方责任大小协商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等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对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完善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七、规范价格行为。健全价格行为规范,公证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性竞争,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仙姑、扩大范围、改变计价方式等收费,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公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和本机构网站首页设置专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方式、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公证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公证业务开展情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八、综合配套施策。要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提供同类服务的市场主体之间公平有序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公证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证机构与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公证机构开发电子公证平台,探索电子公证、网络公证,推进“一网通办”,降低服务成本。公证机构要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压减不合理支出,降低运营成本。对公证机构特别是合作制、零编制和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所承担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适当补偿,减轻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压力。

  九、本通知2021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9〕35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清单

山西省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清单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上限价格标准 备注
1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按受益比例分段累加计价:

收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收取;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1.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收益额计算。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按收益额比例分段累加计价:

收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

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2.按房产受益建筑面积计价(尾数部分不足1平方米按1平米计算):太原市每平方米45元;其他社区市每平方米35元。

1.按办理公证时受益房产的市场价值为收益额计算。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3.两种计价方式由申请人从低选择。

4.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元。

2 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加计价: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2%收取,按比例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6%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3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加计价: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2%收取;

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6%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5%收取。

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的按照标的额计算。

2.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合同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申请执行标的额计算。

4 证明民事协议 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价格标准减半收取,按比例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证明民事协议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每件收取300元。
5 证明遗嘱 每件收取600元 包括录音、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的费用。

复杂的遗嘱公证可以进行协商收费,包括:办理时间超过半天、在公证机构办公产所外办理、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涉及遗嘱信托或遗嘱监护内容等情况。

6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每件收取200元 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
7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 每件收取500元
8 证明自然人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这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每件收取150元
9 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每件收取500元
10 证明不可抗力、以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 每件收取500元
11 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类公证 每人每小时5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12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证明证书、执照 1.自然人每件收取15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13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件、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每件收取150元
14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取100元
15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每件收取150元
16 副本费 每件10元

  说明:

  1.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自主确定具体价格和计价方式。

  2.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委托办理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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