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 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标准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2年2月7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 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标准的公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1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予以明确:
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各市、县住建(房管)部门要与当地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及时发布并动态更新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市、县住建(房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全力支持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