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11日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政办发〔2018〕75号 2018年7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81号),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 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 创新,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升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社会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改革创新,优化环境。鼓励改革,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内涵发展,特色办学。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支持民办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办发〔2017〕31号)精神,设立民办学校要与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应建必建,力争实现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民办本科高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省高校工委。民办高职院校注册地和校址在太原市的,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省高校工委;在其他市的,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所在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普通高校以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举办高校党组织或举办单位上级党组织。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兼任政府督导专员,拓宽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书记选配渠道。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团省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民办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推进学校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的深度融合,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的水平。(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创新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
(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六)平稳推进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高中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应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与义务教育阶段分设两个法人,独立办学。各地应在5年之内完成重新登记。(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规划建设、奖励评定、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完善办学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及省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要求,完善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拓宽办学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和各类资金多渠道进入教育领域,积极参与学校设立或项目建设,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教育领域的信贷支持,创新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民办学校将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质押融资,将非教学设施、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通过扩大贷款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各项工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发行相应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探索通过教育信托投资、教学仪器设备融资租赁等多样化渠道获取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支持民办学校与企业、院所、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合作,探索校企、校所、校地联合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新机制。积极推进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支持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以资金、技术、专利等形式出资,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在优先保障师生权益的前提下,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终止后由原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十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三)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对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实施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时,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促进民办高职教育发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鼓励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的民办学校用地需求及城市规划部门对民办学校布局规划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民办学校用地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安排计划指标。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对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可优先用于民办学校建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采取划拨等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供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六)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定。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有序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改革,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先选择部分学校、部分学段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七)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依规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自主开展教学活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八)落实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办学条件优良、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开展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校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 民政府)
(十九)保障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探索财政补贴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险的机制。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学费收入动态增长机制。鼓励民办学校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本校教职工基本住房需求。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逐步实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科技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要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 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将入读民办学校的困难家庭学生纳入学生资助体系,提高民办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为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购买校方责任险。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用人单位招聘时,对民办学校学生要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二十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民办学校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保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 项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产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与学生挂钩的集资费、赞助费等。民办学校各项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聘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年度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备,审批机关对有风险的重大项目及开支要及时予以干预,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列支办学资金或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要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办学条件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要求。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控制招生规模和在校生人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规模时,应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采取随机派位、面谈、综合素质考查等办法录取学生。优质高中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将优质高中招生指标按比例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严禁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无计划招生、有偿招生、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或学籍、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或宣传。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课程设置方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落实安全稳定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国家及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在施工、投入使用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消防手续。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规范消防安全标示设置。建立健全安全和稳定工作管理制度及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时段的场景开展防恐、防暴、防火、防毒、防疫、防震等应急疏散演练。将消防安全等知识和技能纳入教学、军训内容,落实消防宣传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的要求,每学年安排不少于4课时的消防安全知识课和消防主题教育活动。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五)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鼓励民办学校进行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衔接模式实践。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推动民办高等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发展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鼓励民办本科院校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形成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高等院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纳入整体规划。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聘任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其专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科学合理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开展联合培养,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国内和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八)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省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解决民办学校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充实民办教育管理人员,要依法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建立对学校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定期研究民办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中的风险和问题,研究制定应对风险的措施和预案,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和指导民办学校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生均教育成本和其他收费成本及收费项目标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重要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一)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行业组织积极开展民办教育政策研究,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提供政策支持。支持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二)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