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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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2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5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

  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宜,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为更好的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

  宁夏已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为确保16号公告精神全面精准落实到位,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到税收优惠,《公告》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仍沿用我区原来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下。

  (二)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公告》明确,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其他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保障性住房虽不实行预征政策,但要进行纳税申报。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宜,按照本公告执行。例如:我区某房地产公司于2025年1月征期申报2024年12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不适用于本公告;2025年2月征期申报2025年1月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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