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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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按照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应区分下列情况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对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均无法准确核算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应采用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 附征率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二)对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可以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 应税所得率

  可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二、纳税人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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