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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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6〕38号  2016年2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税务总局调整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内容,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现将调整后的“发票认证”事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发票认证”事项

“发票认证”事项

  3 发票办理规范

  3.3 发票验旧

  3.3.3—076 发票认证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确认。

  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由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能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抵扣或出口退税的,不需提供);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发放《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如认证不符,按规定处理。

  (3)提示纳税人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由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税务机关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报送抵扣联认证信息。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纳税人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报送抵扣联认证信息。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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