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2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2023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事项容缺办理
(一)容缺办理事项
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附件1)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税费业务事项,按照可容缺资料范围进行容缺办理。
容缺办理的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2),书面承诺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相关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附件3),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
(二)容缺办理资料补正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办理资料,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纳税人应履行容缺办理承诺,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三)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
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二、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一)取消报送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附件4)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明确取消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改为留存备查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附件5)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明确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6)中列明的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容缺办理承诺书 提取码: 5guc
3.税务事项通知书(容缺办理补正通知) 提取码: ahyp
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
序号 | 业务事项 | 可容缺资料 |
---|---|---|
1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2 |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
《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 | ||
3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
4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
5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
6 | 矿区使用费申报 | 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
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
7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合同中文译本 |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
8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
序号 | 业务事项 | 取消报送资料 |
---|---|---|
1 |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2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3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4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5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销货清单复印件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
6 |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A06312《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
《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 | ||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 | ||
7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8 | 建筑业项目报告 | 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 |
写明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的书面材料 |
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
序号 | 业务事项 | 改留存备查资料 |
---|---|---|
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 |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 ||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 ||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 ||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
2 |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 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
3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4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 ||
集团组织架构图 | ||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 ||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 ||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 ||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 ||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 ||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 ||
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 ||
5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6 | 税收减免核准 |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适用于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适用于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
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废止内容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六条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49号 | 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 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14号 | 第六条中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56号 | 第七条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条第30项第(1)点 |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条第30项第(2)点①中“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第(2)点②;第(2)点③中“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 |||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条第30项第(3)点②、③、④ | |||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条第30项第(4)点①、②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 第八条中“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8 |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函〔2012〕207号 | 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