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6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6号  2006年3月15日  执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经总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部门启用新版(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现就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由各省局征管部门统一负责。税务检查证的规格、式样、质量要求、定购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合同样本规定执行。检查证件需用数量由各省税务局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并按规定签订印制合同(质量标准、合同样本、联系方式等详见附件)。

  二、税务检查证内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共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税”简称;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税务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检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办证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

  四、税务检查证换发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发放人数。收缴的旧版税务检查证要清点数量,并造册上报地市级税务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换发税务检查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确保换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新版税务检查证的式样、防伪功能等特点告知社会,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附件:

  1.税务检查证产品质量标准(详见印制文件样本)

  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合同范本

  3.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