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实施办法》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4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4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保障体系,优化预算分配结构,落实经费向征管、向基层、向困难地区倾斜的分配原则,切实保障基层预算单位正常的工作运转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优化预算分配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经费向征管、向基层、向困难地区倾斜的分配原则,切实保障基层预算单位正常的工作运转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以下称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是指核定给基层预算单位正常工作运转所必需的中央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的最低限额。
第三条 国税系统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适用对象为县(区)级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 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的核定,按照基层预算单位在职人均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达到全省在职人均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50%以上的最低保障线标准核定计算。
第五条 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水平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国家政策规定变动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税务总局将在年度间适时做出调整。
第六条 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核定的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第七条 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的审核,依据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二上”预算填报的相关数据,按照税务总局设置的统一表式和填报口径填报《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核定表》(见附件)。
第八条 全省人均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水平核定所用人数依据为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基础资料中的在职实有人数。
第九条 《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核定表》随“二上”预算的上报时间上报税务总局。
第十条 全省预算报表会审前,各省局应将全省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人均水平的相关数据,发给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各省、地(市)国家税务局在下达预算批复时,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权限,将核定后的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经费保障线水平和《中财拨款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经费预算核定表》一并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 对发现未按规定落实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水平的预算管理单位,应责成其在核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对短缺经费全部补拨给缺额单位。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5〕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财拨款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最低保障线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