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79号 1995年3月1日 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