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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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0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0〕8号  2005年2月16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正文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1990〕国税油湛征一字第35号文收悉。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18号文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从联合账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除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明确免税的项目以外,其余均应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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