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4年3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4〕21号  2004年3月22日  执行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规范管理、方便操作,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规程》中列明的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加强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各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单次入境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无需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1. “外币”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 “现钞”指纸币及铸币;

3.“出、入境人员”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4.“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5.“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6. 海关申报单正本,作为现钞来源证明长期有效。

当天多次入境或短期内多次入境 当天或短期内首次入境 同上 按照前述“单次入境”审核原则办理。
当天或短期内第二次及以上入境 同上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不论金额大小都需向海关书面申报。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单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无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1. “外币”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 “现钞”指纸币及铸币;

3.“出、入境人员”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4.“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5.“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6. 海关申报单正本,作为现钞来源证明长期有效。

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下的 同上 1、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2、有效签证或签注

3、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

4、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

1. 出境人员应持前述应审核材料向存款银行或购汇银行申领《携带证》;

2.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3. 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等值5000美元。

1. 《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2. 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携带证》一式三联。《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4.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5. 各外汇分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携带总金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 同上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

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1. 每位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2.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单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不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海关申报记录 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1. 《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2. 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携带证》一式三联。《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4.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5. 各外汇分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同上 海关申报记录(申领《携带证》所需材料) 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钞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金额大小,遵循“单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中的审核原则,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 等值5000—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等值10000美元以上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海关出入境记录 1. 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员,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2. 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1.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人员,首次出境时可携带外币现钞数额按照前述“单次出境”中原则管理;

对于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的人员,无论此次出境是属于当天内的第几次出境,均应按照“短期多次往返”第二次及以上出境对待,即海关放行其携带出境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不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海关申报记录 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1.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人员,首次出境时可携带外币现钞数额按照前述“单次出境”中原则管理;

对于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的人员,无论此次出境是属于当天内的第几次出境,均应按照“短期多次往返”第二次及以上出境对待,即海关放行其携带出境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同上 海关申报记录 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钞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金额大小,遵循“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中的审核原则,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员,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

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的补办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原《携带证》由银行签发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原签发银行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1. 外汇局和银行应注意审查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不得为其补办《携带证》;

2. 《补办证明》、补办的《携带证》上应注明原××××号《携带证》同时作废。

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发的 同上 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外汇局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