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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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7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年第222号  1997年7月3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列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