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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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5月13日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2021年12月28日  施行

正文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二、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四、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五、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七、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按原产品维修范围继续开展。

  附件: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

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06 汽轮机
2 8411 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螺桨发动机及其他燃气轮机
3 8412 其他发动机及动力装置
4 8413 液体泵,不论是否装有计量装置;液体提升机
5 8414 空气泵或真空泵、空气及其他气体压塑机、风机、风扇;装有风扇得通风罩或循环罩,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
6 8421 离心机,包括离心干燥机;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7 8425 滑车及提升机,但倒卸式提升机除外;卷扬机及绞盘;千斤顶
8 8427 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9 8429 机动推土机、侧铲推土机、筑路机、平地机、铲运机、机械铲、挖掘机、机铲装载机、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10 8430 泥土、矿物或矿石的运送、平整、铲运、挖掘、捣固、压实、开采或钻探机械;打桩机及拔桩机;扫雪机及吹雪机
11 8432 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草坪及运动场地滚压机
12 8443 用税目84.42的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其他印刷(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上述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13 8455 金属轧机及其轧辊
14 8456 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
15 8457 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
16 8458 切削金属的机床(包括车削中心)
17 8459 切削金属的钻床、镗床、铣床、攻丝机床(包括直线移动式动力头钻床),但税目84.58的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18 8460 用磨石、磨料或抛光材料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抛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机床,但税目84.61的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除外
19 8461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刨床、牛头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锯床、切断机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切削机床
20 8462 加工金属的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或开槽机床;其他加工金属或硬质合金的压力机
21 8463 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
22 8465 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加工机床(包括用打钉或打U形钉、胶粘或其他方法组合前述材料的机器)
23 8467 手提式风动或液压工具及本身装有电动或非电动动力装置的手提式工具
24 8468 焊接机器及装置,不论是否兼有切割功能,但税目85.15的货物除外;气体加温表面回火机器及装置
25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部件;其他税号未列明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26 8473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70至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罩套、提箱及类似品除外)
27 8486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本章注释九(三)规定的机器及装置;零件及附件
28 8501 电动机及发电机(不包括发电机组)
29 8517 电话机
30 8526 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
31 8527 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不论是否与声音的录制、重放装置或时钟组合在同一机壳内
32 8531 电气音响或视觉信号装置(例如,电铃、电笛、显示板、防盗或防火报警器),但税目85.12或85.30的货品除外
33 8534 印刷电路
34 8542 集成电路
35 8608 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供铁道、电车道、道路、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上述货品的零件
36 8801 气球及飞艇;滑翔机、悬挂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37 8802 其他航空器(例如,直升机、飞机);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亚轨道运载工具
38 8804 降落伞(包括可操纵降落伞及滑翔伞)、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
39 8805 航空器的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40 8905 灯船、消防船、挖泥船、起重船及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浮船坞;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
41 9006 照相机(电影摄影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税目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
42 9008 影像投影仪,但电影用除外;照片(电影片除外)放大机及缩片机
43 9011 复式光学显微镜,包括用于显微照相、显微电影摄影及显微投影的
44 9013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45 9014 定向罗盘;其他导航仪器及装置
46 9015 大地测量(包括摄影测量)、水道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装置,不包括罗盘;测距仪
47 9026 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例如,流量计、液位计、压力表、热量计),但不包括品目90.14、90.15、90.28或90.32的仪器及装置
48 9027 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例如,偏振仪、折光仪、分光仪、气体或烟雾分析仪);测量或检验黏性、多孔性、膨胀性、表面张力及类似性能的仪器及装置;测量或检验热量、声量或光量的仪器及装置(包括曝光表);检镜切片机
49 9028 生产或供应气体、液体及电力用的计量仪表,包括它们的校准仪表
50 9029 转数计、产量计数器、车费计、里程计、步数计及类似仪表;速度计及转速表,税目90.14及90.15的仪表除外;频闪观测仪
51 9030 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及其他用于电量测量或检测的仪器和装置
52 9031 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测量货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轮廓投影仪
53 9032 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54 9104 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似钟
55 9401 坐具(包括能做床用的两用椅,但税目94.02的货品除外)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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