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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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8月3日  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吕地税发〔2010〕154号  2010年9月1日  执行

2018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年7月6日  废止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各县(市、区)局要深刻认识总局、省局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重大意义,要站在为提高地方可用财力、提高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政治高度来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强化征管手段,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积极行动,周密部署,责任到人,摸清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全面组织清算,将上级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规范核定征收,加大清算审核力度。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省局(晋地税发〔2009〕72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清算工作。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必须按照省局的要求,按时完成清算。从9月1日起要成立专门的清算审核组,对完成清算的项目进行复查审核,对查出的税款,及时组织清理入库,同时根据省局要求和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市局将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0年9月起调整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非住宅7%。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核定征收的条件和界限,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三、完善管理机制,积极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局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办法,对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和清算审核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提高责任意识,规避执法风险。市局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适时对各县市区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局务于2010年7月14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一并上报市局;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