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历史沿革

2010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0年8月28日  施行

2021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  2021年3月31日  废止

正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