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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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2008年3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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