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9年4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2009〕101号  2009年4月3日  施行

正文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行2009年金融债券的请示》(中国石化财司投〔200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总规模为60亿元人民币(其中:3年期30亿元,5年期30亿元)的金融债券。

  二、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三、你公司应对发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规定发行金融债券、运用和管理所募集资金,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有关发行情况向银监会书面报告。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