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1年4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0〕348号 2011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有益探索,在社会保障卡上增加银行业务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对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推广工作分为“视情解决个案、隐蔽磁条过渡、最终芯片合作”三个阶段。根据总体规划,隐蔽磁条过渡期应尽量缩短,最终过渡到单一芯片(IC)卡。各相关单位应尽早规划,做好相关技术及业务准备,以期尽早推广单一芯片(IC)卡。
二、过渡期安排
现阶段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隐蔽磁条的方式实现,卡面设计须符合《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见附件1)。金融功能仅限借记应用,暂不发行具有信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现阶段,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仅限境内使用。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的发行注册流程和人民银行关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流程(见附件2)规定,经两个部门按各自的业务管理范围分别批准后方可发行。更改已发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面设计时,也须按业务管理范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更改。
2009年7月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发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按照原批复执行,鼓励按照本通知相关新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安全使用教育,保障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顺利发行和有效使用。
自2011年1月起,相关金融机构应每季度统计汇总并分析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卡、开户及使用情况,于次季度10日前上报。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报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汇总后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
此外,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联合成立检查小组,开展对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1.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 提取码:n5y7
2.中国人民银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流程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有特定性质的银行卡,应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
商业银行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更换卡样时,须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阶段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申请技术审核。申请材料须包括:
(一)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名称、介绍等);
(二)使用的BIN(如使用多个BIN须全部列出,如申请新的BIN应注明);
(三)卡种属性(是否为借记卡);
(四)卡片介质(磁条卡、IC卡或复合卡);
(五)发卡对象(使用群体);
(六)发行地区(发行的省份、城市);
(七)发行时间(拟发行的具体时间);
(八)发行数量(拟发行的数量或相关计划);
(九)卡片生产厂商(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与发卡商业银行合作的卡片生产企业的名称、资质证明等);
(十)卡片个人化机构(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与发卡商业银行合作的卡片个人化企业名称、资质证明等);
(十一)卡片检测报告(由人民银行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卡片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隐形磁条的检测报告);
(十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设计规格书(正反彩色设计图样)。
二、审核阶段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对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相关要求,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基本信息、使用的BIN、卡种属性、卡片介质、发卡对象、发行地区、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卡片生产厂商、卡片个人化机构等信息是否详实、准确;
(三)卡片设计规格书是否符合《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及有关规定,卡面各要素是否齐全、信息是否有误、各要素的位置等是否需要调整;
(四)卡片检测报告是否合格。
如果审核通过,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人民银行总行;如果审核未通过,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通知商业银行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三、核准阶段
(一)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和批复,并抄送中国银联;
(三)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函复商业银行。
四、其他事项
拟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属首次发行银行卡的,应首先通过人民银行的技术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审核,再申请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