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7年6月12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24号  2007年6月12日  执行

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年11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房)的认定,一律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按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并出售的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