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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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2005年1月24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