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及使用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6年6月14日 (日) 01:45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月20日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及使用的通知  晋直管发〔2020〕6号  2020年1月20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工作,简化流程,方便提取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6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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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1月20日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及使用的通知  晋直管发〔2020〕6号  2020年1月20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工作,简化流程,方便提取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6年8月14日起参加工作的省直机关符合无房户条件的职工,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只需提供《无房户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两项申报资料。

  2006年8月14日前参加工作的省直机关符合无房户条件的职工按原政策执行。

  二、职工购买住房时,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支付购房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12个月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手续(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买住房支出。

  三、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偿还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总额不超过提取之日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

  四、职工租赁住房(不含承租的廉租房、公租房)时,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支付租金的,应提供距申报之日3个月以内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总额不超过22000元。

  五、申报人承诺如存在虚假行为,经核查不具备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无房户申报资格,除按《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第八章处罚办法处罚外,还要将本人及其配偶相关不良信息推送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失信人员名单。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报人如为未婚、离异、丧偶的,所涉条款仅限申报人本人。

  七、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无房户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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