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6年4月20日 (一) 00:56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7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国税函〔1997〕375号  1997年6月20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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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7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国税函〔1997〕375号  1997年6月20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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