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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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11月30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7年1月1日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21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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