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1年3月15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 闽财税〔2021〕4号 202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为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自2021年6月1日起我省不再以“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名义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稳妥有序征收,同时便利缴费人缴费,福建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福建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
为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征收对象
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为在福建省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管过程涉及江海堤防受益范围认定等事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本辖区内江海堤防受益范围的相关信息。
二、征收标准
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
(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
(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
(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三、征收机关
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缴费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务登记地为省外的外来经营缴费人由项目所在地或代开发票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征收方式
1.征收期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征缴期。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度的费款。
缴费人注销的,应在注销清税(费)同时缴清本年度存续期间应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为征收标准规定的当期申报收入或流转税额。
2.缴费人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详见2020年2号公告附件),通过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费业务。
3.税务部门应按国家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缴费申报,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配比例将费款征缴入库,为缴费人开具缴费票证。
4.缴费人外出经营收入、代开发票收入等计入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可扣除在省外已缴水利建设基金部分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税务登记地为省外的外来经营缴费人在预缴税款时一并申报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为征收标准规定的当期申报收入或流转税额。
5.税务部门在规定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将未缴纳信息传递给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加强协作依法依规做好催缴入库工作。
五、收入核算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编码1030223),实行分级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按缴费主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颁发机构不同,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单位,相对应的预算级次分别为省100%、市100%、县100%。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退库管理规定授权税务部门办理。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税务部门应建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统筹解决征缴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持续优化缴费服务举措,加快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不断提高征管效率,提升缴费人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