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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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4月30日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4月30日  施行

正文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第二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土地增值税在有偿转让土地、房产时征收,以转让时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长期以来,国家对普通标准住宅(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我省原有普通住宅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1-1.44倍以下,各省辖市价格标准不一致。

  2024年,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豫建房〔2024〕245号)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没有取消,需制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执行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政策变化情况

  《公告》重新明确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总体延续了原有标准,将全省价格标准统一到1.44倍以下,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略有扩大,更多的普通住宅可享受免税政策,有助于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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