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
简介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增值税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虽然收取了款项,但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因此不符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种情况下,虽然款项已经收到,但因为没有产生增值税法定义的销售行为,所以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 项目名称 | 文件名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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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
614 | 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601 |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616 |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
613 |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604 | 代收印花税 | ||
611 | 不征税自来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
608 |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615 |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602 |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603 |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609 |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612 | 建筑服务预收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605 | 代收车船使用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
607 |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610 |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
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项目名称 | 文件名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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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4号 |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4号 |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4号 |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 |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94〕财税字第26号 |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235号 |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97〕财税字102号 |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68号 |
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5〕288号 |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中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47号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39号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39号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278号 |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414号 |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778号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