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5月5日 (一) 07:59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2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2009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9年2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2009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提取码:er4b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