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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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11月25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琼财税〔2014〕2022号  2014年11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二、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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