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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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  2016年12月12日  施行

正文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16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四条规定,议定书自2016年12月12日起生效执行。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第八条第一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

  第二条

  关于《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

  第三条

  关于《安排》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如果涉及的所得权益的产生或配置,是由任何人以取得上述相关条款利益为主要目的而安排的,则相关条款规定不适用。

  第四条

  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16年7月19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秦丰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  梁维特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01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三议定书已于2016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第三议定书对《安排》做出以下修改:

  一、修改《安排》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第一款,规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此修改是针对内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明确《安排》第八条第一款的免税待遇适用于内地征收的增值税。

  二、针对《安排》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增加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规定,即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余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变。

  三、针对《安排》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增加主要目的测试规定,以防止《安排》被滥用。

  根据第三议定书第四条规定,该议定书自2016年12月12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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