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04:47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2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5〕47号  1995年9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2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5〕47号  1995年9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