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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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7月26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6〕133号  2006年8月1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条款废止

车船使用税相关内容废止

2016年9月2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年9月2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省局制定了《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减免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和资源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减免。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情况时,应分税种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申请减免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危房减免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减免需提供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减免需提供公安交警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其他减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四、地方税的困难减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审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由县地方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2、市地方税务局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应认真审核,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或市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项目应派人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若非其他客观原因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3、省地方税务局接到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减免税额较大或情况比较特殊的项目,应派人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若非其他客观原因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省地方税务局在审批减免税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减免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2、纳税人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主管处室提出意见,分管局长把关后报请局长审批。

  3、纳税人减免税额超过200万元的,由主管处室提出意见,分管局长把关后,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廉洁、便捷、高效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申请。

  七、减免的审核、审批监督管理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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