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3年10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税〔2023〕12号 2023年10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综改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税务机关联合办理,分别负责省级(含省级以上)、市级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复审和复核工作。
二、认定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均可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时间
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免税资格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可在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二)报送资料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申请人须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报送方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递交免税资格申请相关资料,根据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管理机关层级,具体选择对应省级/市级/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模块办理。
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可根据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管理机关层级,向具有相应认定权限的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四)资格确认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相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税务机关意见和申报资料反馈同级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社会组织并告知原因。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意见和申报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交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财政部门。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反馈结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在申请材料提交次年2月底前下达资格确认文件。
(五)结果公布
经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按认定权限在本级财政厅(局)门户网站、税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无门户网站的财政、税务部门也应以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结果。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于申请次年3月1日起查询认定结果。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于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资料。
四、税收优惠办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均可享受。取得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后续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政策宣传,辅导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更改名称的,应及时主动向原申请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仍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免税资格有效期延续;未报告或不再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免税资格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8〕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表1: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提取码:gfii
表2:资金使用情况及非营利活动情况说明 提取码:uaag
表3:工资薪金情况说明 提取码:v3an
适用于: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序号 | 材料名称 | 资料样本 | 资料要求 |
---|---|---|---|
1 | 申请报告; | 表1: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 内容填写完整、签章完整 |
2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 1.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3、4、5、6条的相关内容 | |
3 |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 正面需要复印 | |
4 | 申请免税资格当年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 表2:资金使用情况及非营利活动情况说明 |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5 | 申请免税资格当年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 表3:工资薪金情况说明 |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适用于:以前年度设立但初次申请和期满复审的非营利组织
序号 | 材料名称 | 资料样本 | 资料要求 |
---|---|---|---|
1 | 申请报告; | 表1: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 内容填写完整、签章完整 |
2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 1.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3、4、5、6条的相关内容 | |
3 |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 正面需要复印 | |
4 | 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 表2: 资金使用情况及非营利活动情况说明 |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5 | 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 表3:工资薪金情况说明 |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6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 |
7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 1.可提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函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一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
2.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