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3年12月14日 (四) 07:00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6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晋税明电〔1994〕51号  1994年7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6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晋税明电〔1994〕51号  1994年7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6号《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