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3年10月9日 (一) 02:18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3年9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023年9月26日  施行

2023年9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