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历史沿革
2009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2009年10月22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