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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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2013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