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09:10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154号  2008年1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