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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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5月8日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阳地税税一发〔2005〕12号  2005年5月8日  执行

2008年5月19日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阳地税税函〔2008〕43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原土地增值税预征率3%的规定(阳地税税一发〔2005〕12号)同时取消

正文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执行中由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