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2行: 第2行: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22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2022年10月1日  施行
2022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2022年10月1日  施行
202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2026年5月29日  有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正文=
=正文=
33,094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