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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 ||
第三条 |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农家乐(民宿)。 | ||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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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 第七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 ||
第八条 | 第八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³,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³。 | ||
第九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 第九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 ||
| 第41行: | 第41行: | ||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 ||
2. |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 ||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 ||
| 第47行: | 第47行: | ||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5. | 5.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 ||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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